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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新增30个行政案例裁判要旨汇总】最高法人民法院库:截开云电竞至2024年4月6日…

  按:2024年3月2日,本公号发布了《人民法院案例库首批入选的249个行政案例裁判要旨汇总》开云电竞。截至2024年4月6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又新增30个行政案例(不含知识产权案例,均为参考案例)。现将该30个行政案例的裁判要旨汇总发布如下,供学习参考!

  1.人民法院案例库首批入选的249个行政案例裁判要旨汇总(上)2.人民法院案例库首批入选的249个行政案例裁判要旨汇总(下)221.高某诉南通市妇幼保健院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为新生儿命名是其监护人的义务,不得随意抛弃和滥用。当新生儿父母无法就新生儿姓名形成一致意见时,需要考虑新生儿的成长条件、受抚养及教育情况,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综合选择确定为新生儿命名的主体。相关法律规范要求,医疗机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需要申请人提交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其目的是审核确定新生儿父母的身份信息并以留存复印件的形式作为备查需要。当新生儿父或母一方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另一方身份证原件时,提供载有其身份信息的法院裁判文书,应当视为具有与身份证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医疗机构不能以未提供身份证原件为由拒绝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市、县级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征收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房屋时,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而公平补偿的基本要求即为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以征收决定公告日作为评估时点后,应当尽可能快速通过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的方式,及时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并固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补偿的实质公平。

  223. 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不服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及某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

  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的本质在于“引人误解”而非“虚假”,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认定宣传行为是否足以产生引人误解的后果。当专业领域的经营者使用非通用术语进行宣传时,结合该术语的相关专业背景及经营者对该术语的使用历史,若相关公众基于对该术语的认知会对被宣传商品的配置、性能等产生误解,构成虚假宣传。

  224. 张某诉淄博市临淄区残疾人联合会、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案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在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决定的情形下,行政复议申请人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将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作为行政诉讼的共同被告。如果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若原告不同意追加,则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2. 经行政复议后再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应当为行政复议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而并非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

  225. 孙某某诉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乐河镇人民政府、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在前期相关政府部门曾作出允诺的情况下,法院应结合案件事实,综合考量当事人主张的信赖利益是否具有正当性和受法律保护的必要性。比如通过行政机关的行为或承诺与相对人生产经营之间是否存在密切联系来判断,即行政机关的行为或承诺,是否实际使当事人对其设施农用建设的合法性产生了足够的信赖,其是否基于此种信赖投入了物力、财力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生产经营。行为人基于镇政府等部门的“允诺”,实施了设施农用地项目建设,并一直用于养殖,符合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管制要求,且并未改变农业用途,具有补办设施农用地相关手续的可能性,行为人信赖利益大于所欲维护之公共利益,该种执法变动情况下应对其信赖利益进行保护。

  226. 某影视放映有限公司诉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长清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经营者与网络销售平台经营商签订合作协议,由网络销售平台运营商负责票务销售工作,网络销售平台运营商根据经营者要求在其运营的网络销售平台上设置格式条款,排除经营者责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营者应承担责任。行政机关对经营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对象正确。

  227. 周某诉南京市溧水区民政局、南京市民政局不履行行政登记职责及行政复议案

  数字政府建设背景下,婚姻登记机关具有对公民婚姻登记信息进行归集、整合、共享的法定职责。当事人持生效裁判文书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更正婚姻登记信息,婚姻登记机关以当事人并非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为由,拒绝归集、整合的,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婚姻登记机关更正相关信息。

  1.征收侵害赔偿案件中,如果行政机关在强拆被征收人房屋前,既未作出补偿决定,也未经行政相对人同意拆除房屋,且截至诉讼前双方亦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则赔偿损失范围既包括赔偿请求人作为被征收人所可能享有的全部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权益,也包括其因违法拆除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

  2.征收侵害赔偿案件中,赔偿标准的确定应当不得低于依法补偿的标准,也应当体现对违法强拆行为的惩罚,填平补齐赔偿请求人受损的财产权利,确保其获得的赔偿利益能够充分保障其安置补偿权益和实际居住权益。

  3.征收侵害赔偿案件中,法院经审理可以确定具体的赔偿方式、项目、数额的,应当及时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赔偿判决。

  行政机关在对历史遗留的未批先建非法占地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当充分考虑全案情况,结合非法占地的原因、过程、时间与各方责任情况,采取既能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又能对相对人信赖利益予以保护,对其权益影响和社会资源损害最小的执法方式。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亦应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文书的,应视为“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先行支付。

  1.在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过程中,不仅行政机关应当恪守法定权限,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履行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行政协议的相对方也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协议的约定,否则行政机关有依法依约解除协议的权利。在行政相对人明确表示无继续履约能力并表明解除合作开发合同的意向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依据民事法律规范行使法定解除权并依程序送达,符合法律规定。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国家公共财产,是社会全体成员共同享有的利益,并非政府可以随意处分的收益,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减免或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关于变相减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约定因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3.行政协议相对人主张因行政机关解除行政协议或协议部分条款无效导致相关损失,请求由行政机关赔偿损失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是否存在相关损失、该损失与行政机关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是否系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部分条款无效等问题进行审查认定。

  232. 成都某商贸有限公司诉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征缴案

  民事诉讼已就涉案合同争议作出实体生效判决,合同当事人应当予以尊重并依法执行。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行政机关再就同一争议事项作出与生效民事判决相冲突的行政决定,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村民认为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县级人民政府负有对村民反映的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布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确认村民委员会存在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情况下责令其公开的职责。

  234. 某出租汽车公司诉北京市东城区社保基金管理中心社保稽核行为及北京市东城区人社局行政复议案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但未改变处理结果的复议维持双被告案件中,以复议决定形式体现出来的原行政行即为该类型案件的实体审理对象。复议机关可以在复议过程中根据自己调查的事实和对法律适用的理解,对原行政行为进行瑕疵修正。在原行政行为和复议维持决定程序均合法的前提下,应一并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以经营为目的复制加工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作品,数量较大的,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同时也构成不正当竞争,危害市场经济秩序,构成对行政监管秩序的侵害,应当属于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在国家版权局《关于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如何理解适用损害公共利益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明确答复“就如何认定损害公共利益这一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均有可能侵犯公共利益。就一般原则而言,向公众传播侵权作品,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经济秩序就是损害公共利益的具体表现。在“2002年WTO过渡性审议”中,国家版权局也曾明确答复“构成不正当竞争,危害经济秩序的行为即可认定为损害公共利益”根据该答复可以提炼出认定路径为:不正当竞争+危害经济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本案二审判决也依据该答复认定“公共利益”,二审判决在证明构成不正当竞争和危害经济秩序的基础上,增加论证了侵犯行政监管秩序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行政监管职权,进一步说理完善了该路径,丰富了著作权领域“公共利益”的认定路径,对涉知识产权领域公共利益的界定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2.行政处罚是手段不是目的,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体现人文关怀,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符合比例原则。结合本案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本案对某服饰加工厂给予巨额处罚不符合比例原则和过罚相当原则。一审并未结合案情对行政裁量进行合法性审查,二审法院判决对行政裁量的合法性审查标准,结合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作出变更判决,更具合理性和适当性。为著作权侵权行为行政处罚适当性的审查提供了借鉴,规范了该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

  236. 秦某江诉重庆市某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等交通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人民法院在审查因违反交通标志标线而受到的交通行政处罚时,可以审查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行为,进而以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行为违法为由撤销交通行政处罚。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符合国家标准,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但设置区域不当,导致机动车没有足够距离反应进而违反交通标志标线,应认定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明显不当,进而判决撤销交通行政处罚。

  1.间接证据具有独立的证明价值,即便案件没有直接证据,通过对间接证据的综合审查形成完整的推理链条,也能够完成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2.内幕交易行政处罚案件中,监管机构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或知晓该内幕信息的人联络、接触,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该行为人不能做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的,人民法院可确认处罚决定认定行为人获悉并利用内幕信息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

  对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应理解为“使用通讯设备的通讯功能作弊”,方才符合教育部规章条款的立法原意与目的。高校对学生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认定,应关注有两人以上参与、主体之间存在信息交互、共谋性、群体性乃至组织性等特征。对于单一主体将考试资料存储在手机上,带入考场偷看的行为,其性质与携带含有考试相关内容的书本、纸条等类似,不应认定为使用通讯设备作弊,不应处以开除学籍的最严厉处分。

  239. 某公司诉海南省文昌市生态环境局、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1.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体制改革的推进,环境保护监管制度从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制度持续简化优化。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主体由环保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严格的75%验收工况标准被取消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执行新规,及时行政指导企业自行开展环保设施竣工验收,而不应继续执行旧规定开云电竞、旧标准,更不能不考虑新旧规定过渡期间的特殊原因,滥用行政处罚职权。

  2.法律不应强人所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将违法行为客观原因与主观过错等因素与情节纳入考量范围,衡量处罚的必要性,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坚持过罚相当,体现善意文明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理念,不能以罚代管。

  240. 刘某务诉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晋源一大队行政强制措施案

  建设服务型政府,要求行政机关既要严格执法以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也要兼顾相对人实际情况。行政处理存在裁量余地时,应当尽可能选择对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实施扣留等暂时性控制措施不能代替对案件的实体处理,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处理的,构成滥用职权。

  1.在经依法批准的征地过程中,因合法房屋被引发的行政案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首先被推定为适格被告;除非有相反证据或者生效裁判足以推翻上述认定。

  2.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最长不得超过2年起诉期限规定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机关实施了相关行政行为,相关行政机关也认可被诉行为系行政行为。

  3.行政主体违法被征收人合法房屋后,应及时通过协商方式妥善解决房屋与房屋内物品损失;如认为被征收人诉求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及时依法作出书面决定,及时交付或者提存相应补偿(赔偿)内容,而不能怠于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以反复协商代替书面决定,甚至以拖待变造成安置问题长期无法通过法治化渠道解决。违法后不积极补救且久拖不决,既损害被征收人补偿安置权益,又提高补偿安置成本,还扩大国家赔偿责任,损害政府依法行政形象。

  1.对于加装电梯行政审批案件缺乏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等统一、明确规定时,地方政府结合地方的具体实际情况,依法制定的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合法、有效且合理、适当的,应当承认其效力,并作为判断加装电梯行政审批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

  2.加装电梯所在小区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大会不起诉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认为加装电梯行政审批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对该审批行为可以提起诉讼。

  243. 暨某等四人诉广州市荔湾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及行政复议案

  有关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的合法性认定,要尊重历史,同时还须结合不同时期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认定。对建设年代久远、属于历史遗留的建(构)筑物,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不宜适用现行的法律、法规认定为违章建筑。

  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中应注重对企业公平竞争权、生产经营权和信赖利益的保护。对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者或者经营者,应依法采取公开招标的市场竞争机制确定,同时不得侵犯相关企业基于在先合同所享有的生产经营权和信赖利益,除非相关合同已依法变更或解除。否则,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撤销相关行政决策,基于权利义务救济必要性、公共利益以及司法谦抑原则的考量,也可以确认违法。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所谓“知道”,是指有充分证据证明,申请人知道作出行政行为的时间;所谓“应当知道”,是指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根据相关证据,推定申请人知道作出行政行为的时间。

  当事人向行政机关主张安置补偿利益,行政机关以信访答复的形式认定当事人不符合安置条件,对其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行政赔偿请求人主张的损害应与行政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赔偿范围应以关联的已被确认违法的行政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范围为限。

  2.利息损失应以行政机关负有相关支付义务为前提,行政机关在征收程序中未及时确定并支付补偿金,该补偿金因行政赔偿诉讼而转化为赔偿金的,对当事人的利息损失请求应予支持。

  1.是否能够享受异地医疗待遇应当遵循充分保障当事人获取医疗保障权益的立法本意。如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其因病就医的费用符合三个目录范围及支付标准,其相关医疗费用可由参保地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及时予以核算支付。这符合国家建立完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降低参保人的疾病风险,防止公民因病致贫,因贫不治现象发生的初衷和本意。

  2.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失衡的现状决定了机械依据住院手续认定医疗报销待遇有失公允。由于优质医疗资源总量相对不足,且地区之间医疗资源分布差距大的情况下,部分医院存在“一床难求”的现象,出现符合住院标准却又没有床位的情形,实际上对于参保人员的报销形成困扰。虽然在门诊支付通常不能按照住院医疗进行报销,但对于有重大生命健康危险性和重症监护室治疗的必要性又难以办住院手续等特定情形,仍然机械地要求住院手续完备才可进行支付核算,有悖常理。

  3.异地医保待遇的判断标准应当兼顾医疗保险的公平性、便捷性和可及性原则。有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范性文件,应该贯彻增强医疗保障公平性、便捷性和可及性的要求,本着有利于参保人员医疗就医和报销的出发点。行政主体在执行过程中也要充分考虑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体现对参保群众的关爱,防止过于机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亦明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需提供的材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对行政许可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判断,不能在法定条件之外增设条件或者增加限制。行政相对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

  250.西乌珠穆沁旗某车床加工部诉西乌珠穆沁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此处的“工作原因”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判断。对于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为本单位利益从事非本人固定岗位(或所分配工种)的其他相关工作(例如协助他人搬运货物等)所受伤害,应当属于“工作原因”,也应当理解为“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在符合法定情形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符合最大限度保障职工权益的立法本意,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工作原因”和职工是否从事与本职相关的工作认定,不宜作片面理解和不合理的限定。

  原标题:《【人民法院案例库新增30个行政案例裁判要旨汇总】最高法人民法院案例库:截至2024年4月6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又新增30个行政案例》开云电竞开云电竞开云电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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